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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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7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719號聲請人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賢哲 代理人 黃靖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玉鈴┌────────────────────────────────────┐│附表:104年度除字第719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松翰科技股份有限│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03年9月30日│61,950元│WT0000000││公司陳賢哲│世貿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