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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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64號聲請人 傅鳳英 代理人 傅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文誼┌─────────────────────────────────┐│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D-0000000-0│1│1,000│├──┼────────────┼────────┼───┼────┤│000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