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97號聲請人 李文娟 代理人 孫永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9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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