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46號原告格柏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德久欣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
7,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46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巷○○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經臺南地政事務所以台南土字044148號收件,於民國84年9月29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以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3,100元,面積236平方公尺計算,系爭土地價值為7,778,500元【計算式:23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33,100元=7,778,500元】,已逾上開擔保債權額,揆之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依被告設定系爭抵押權之債權額核定即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