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55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陳勇輯
孔繁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王怡迪 、 王松茂 │82年6月8日│83年7月8日│2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