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9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