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97號原告 張文玲 訴訟代理人 李富祥 律師被告 張逸清
張玲玲 姜宗姜涵姜煒 張琇玲 張小玲 張季玲 林宜萱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李阿昭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文玲」。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張文玲及被告 張逸青 住所「自強路247號4樓」及「自強路147號4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自強路347號4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事件亦有準用,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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