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2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罪刑確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八一條第一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少訴字第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一八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及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再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0八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月,前述緩刑亦經撤銷,於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入監接續執行前述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考。再者,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四一七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足憑。是以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