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丙○○之子乙○○之配偶,對被繼承人丙○○並無繼承人,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丙○○之繼承權,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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