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王清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英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告 王清吉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英敏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