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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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7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 鄧秉豐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0年1月29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22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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