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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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東簡調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孫皖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范金淮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3,7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本件先行調解,應
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
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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