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東原簡字第5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婉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婉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6年度毒偵字第814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李婉珍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
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五年內又再度
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
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
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
主,及其施用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14號
被告李婉珍女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號3樓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婉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
5年度毒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民國105年7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
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10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82、567、73
0、1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1月30日22時40分為警採尿時
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鎮○○路○○號
3樓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
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於上開時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李婉珍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
表簿、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檢體
編號:東106014)及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2月21日
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各
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檢察官蔡宜臻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蘇政軒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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