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補字第2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532號
原   告 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明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惠綾范志偉 間請求給付租車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546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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