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907號聲請人 陳永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羅澤宗 、 王啟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本票原本1張。㈡確認相對人王啟榮姓名究為王「啟」榮或王「啓」榮?並
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