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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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904號聲請人 張美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凱萊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三、確認請求利率為何?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