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908號抗告人 唐銘胃
陳曉燕 同上兼共同代理人 唐肇澧 同上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唐銘胃等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