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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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4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4906號聲請人 陳宜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㈡本票原本四張。
㈢四張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㈣陳報相對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鋐泰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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