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國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阿莓
陳雅鶯 陳英鎮 陳雅娟 共同送達代收人 顏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彰化縣社頭鄉公所等人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8,231,5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3,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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