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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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八德分局員警於民國96年8月6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縣八德市○○路○段○○○號大潤發內,查獲改造手槍2之等物品,其中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之槍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認有殺傷力,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同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聲請沒收之改造手槍1枝,經送鑑定結果: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是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將前揭查扣之改造手槍1枝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