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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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83號、97年度毒偵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6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以聯勤二0四廠製造之毒品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該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1紙及照片1幀附卷可稽,足認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