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附件)。
二、本院經核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書、扣案毒品、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200006222號鑑定通知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