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原告 林居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428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①給付加班工資新臺幣(下同)95萬9,916元、國定假日加班工資79萬9,872元、基本時薪差額34萬0,217元,②提繳4萬8,600元至原告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稽【參見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45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頁至第17頁】。上開金額合計為214萬8,605元,以此為計算基準,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萬8,60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惟因原告為勞工,其上開請求屬於因給付工資及退休金而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以,本件訴訟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28元(計算式:2萬2,285元×1/3=7,428元,元以下4捨5入),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依主文所示之內容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楊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