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樺工程有限公司等人因98年度訴字第77
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並未依法於上訴狀簽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簽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