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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