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4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ASANKAN.選任辯護人李哲賢律師
林鈺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VASANKANTAVONG自民國玖拾玖年柒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VASANKANTAVONG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之罪即刑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8款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未取得我國籍,其所暫居之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弄○○號為被害人之住處,被告已與被害人離婚,被告在台無合法住、居所,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9年5月31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次查,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其上開羈押原因及羈押之必要性未消滅,且被告持有泰國國籍,其面對重罪刑責,自仍有逃亡之虞,且依上開說明,被告已與被害人離婚,依被害人之警、偵訊證詞,被告經常酗酒,有酒精濫用、酒精性肝炎之診斷,被告於案發前經常不去工作等語,是被告在台已無任何工作收入之能力,其自隨時有返回泰國以逃避法律制裁之可能。綜此,本院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9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