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全民健康保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61號抗告人即原告 王友君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對於民國102年4月12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6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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