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309號原告偉塵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芝綾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 律師被告錦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吉村 訴訟代理人 林文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