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國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國字第60號原告 林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彭敍明王耀梓 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同時於民國101年11月27日聲請訴訟救助,惟上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5日以101年度救字第34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並於102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4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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