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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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鵬程選任辯護人羅凱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5月20日下午4時於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泰誠
法官陳諾樺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