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3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貳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列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業於民國89年9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今尚未經撤銷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案件判決書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合於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與上開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至於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依上開規定所視為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規定之犯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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