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987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法定代理人乙○○
3、7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許寶惜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緣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2月23日24時起概括承受「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96年8月13日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六)字第09600384520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
三、嗣訴外人許寶惜邀同訴外人 蘇登科 於①82年12月9日②85年7月17日③86年10月20日向保證責任台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借用①2,457,000元②115,000元③70,000元,借款期限①自82年12月9日起至102年12月9日②85年7月17日起至105年7月17日③86年10月20日起至106年10月20日止,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①10②9點775③9點3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訴外人許寶惜分別繳息至①96年9月8日②96年9月19日止,尚欠本金共1,724,759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訴外人許寶惜於91年6月10日將如附表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丙○○○○○○。聲請人為此以丙○○○○○○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3件、放款交易明單影本1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婷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義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198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31│建│0│00│94.65│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98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合│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計│材料│台│位││├──┼─┼──────┼─────┼────┼─┼─┼─┼─┼─┼─┼─┼──┼─┼─┼──┤│001│8│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南│2層樓房│58│58│15││││13│鋼筋│5.│平│全部││││青砂街2段2○○○區○○段│鋼筋混凝│.1│.1│.3││││1.│混凝│13│方│││││巷40弄5號│131地號│土造│4│4│9││││67│土造││公│││││││││││││││││尺││├──┴─┴──────┴─────┴────┴─┴─┴─┴─┴─┴─┴─┴──┴─┴─┴──┤│重測前:青草崙段129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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