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珈佑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豐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陳珈佑
被 告 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6月21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民事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