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5年度花簡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花簡字第401號
原   告  羅禹尉 即靚佳商行
訴訟代理人  羅明宗
被   告  游麗瑩 即明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06年6月22日下午4時40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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