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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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再簡字第1號
原   告  江玉君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錦昌 律師
被   告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八十七年度『司』促字第一一二八
八號確定支付命令。」,應更正為「八十七年度促字第一一二八
八號確定支付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有上述誤繕之顯然錯誤,
爰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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