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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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寶月選任辯護人郭峻豪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1997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免刑。
犯罪事實甲○○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2月1日11時許,在「全聯福利中心」潮州延平店(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內,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所陳列販售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361元,甲○○得手後方欲離去之際,管領附表所示之物之全聯福利中心店員乙○○當場察覺將其攔下後,並報警處理,扣得甲○○上開所竊得之物(均已發還)。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8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指證相符(見警卷第15至18頁),並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扣押筆錄(見警卷第25至28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卷第29至35頁)、扣押物品收據(見警卷第3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39至43頁)、扣案物品及現場照片(見警卷第45至73頁)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被告本案竊盜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接續竊取告訴人所管領之財產,係對同一財產
監督權之侵害,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三、量刑及本案免刑理由㈠審酌被告未經他人同意,破壞他人財產之持有、支配,對於
被害人之財產權益侵害及損失,已達相當之程度,顯見被告主觀上對於他人財產法益及他人自主決定之尊重意識欠缺,所為當予非難。被告雖罹患憂鬱症、失智症,並有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所附病歷資料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5至74頁),並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卷第83頁),惟依其於警詢、偵查、本院之供述過程,尚不足認其有認知、辨識能力顯著下降之情形,然被告此部分之精神狀況,對其規範上之可非難性,非無影響,仍得資為量刑之參考依據。除上開犯罪情狀,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又被告先前並無任何相同罪質案件經判決處刑之前案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5頁),是被告乃初犯,宜量處較輕之刑,被告與全聯福利中心潮州延平店經理達成和解、賠償損害,有和解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1頁),依修復式司法之政策觀點加以評價,已有積極之關係修復舉措,應資得為有利之量刑情狀列為考量,復參以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配偶去世,與未成年孫子、女同住,目前臨時工,經濟狀況貧困(見本院卷第89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行為人及相關一般情狀。
㈡綜合評估被告上開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本院考量本案竊取
財物利益頗微,且旋即因遭發現而未造成該等財產終局損害並經發還告訴人,有前開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又被告已年過6旬,乃初犯,身患相關身心疾病,目前仍有未成年孫子、女待其照顧,目前經濟狀況著實不佳,並衡量科處被告犯行刑罰後,所應執行刑罰之公共利益、如執行刑罰對被告所生人身自由或財產利益的潛在不利益、被告社會及家庭生活功能維持,參諸短期自由刑可能招致之弊害,倘若科處短期自由刑或輕度財產刑,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依罪刑相當原則加以評價,仍嫌過重,復參以全聯福利中心潮州延平店店經理,業於前揭和解書中同意本院給予被告免刑之判決之科刑意見(見本院卷第31頁),爰依刑法第61條第2款規定,免除其刑。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本案所竊取之物,為本案犯罪所得,惟經警扣押後,已發還告訴人領回,業如前述,足認已合法發還被害人,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艾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麥香阿薩姆奶茶2罐2健酪YOGOFresh2罐3舒跑運動飲料2罐4極品限定蘋果牛乳1組5牛頭牌沙茶醬1罐6桂冠燕餃1盒7古早味北港可口米糕1個8桂冠飛魚蛋1盒9西北火鍋餃-魚餃2盒10桂冠蝦球1盒11珍珍松葉蟹味腿1個12山聯味付對切海苔1個13波蜜果菜汁1組14茼蒿1袋15紀文蟹味棒2包16炸芋頭1個17鑫鑫腸1盒18豬梅花火鍋肉片1盒19豬里肌火鍋肉片2盒20高麗菜1個21火鍋豆腐1盒22鵪鶉蛋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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