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6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紹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97號),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2罪名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竊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編號2罪名欄所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顯係「竊盜」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