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80號原告 郭鍾末霞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告 黃莉雅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告 鍾樹東 追加被告 李敏媛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7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