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交再字第3號聲請人 黃文潭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代表人 呂碧宗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6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聲再字第16號行政訴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誤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再審原告其餘就本院103年2月11日102年度交字第167號行政訴訟判決、103年5月14日102年度交字第167號行政訴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交抗字第14、15號行政訴訟裁定,及本院103年3月20日103年度聲字第3號行政訴訟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6月13日103年度抗字第10號行政訴訟裁定,亦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部分,待本院嗣後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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