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28號
原   告 川海港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義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滯留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8,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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