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414號
原 告 涂麗淑
原告與被告 姜蒙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