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小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黃靜美
       柯易賢
被   告  黃鳳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898元,及其中17,687元自95年
6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與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報紙
影本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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