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清泉 上列聲請人與 陳宗和王秀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支票4紙之發票人皆非債務人陳宗和、王秀鳳,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或 陳明 是否將本件債務人更改為 張齡月洪松裕
二、承上,如欲更改債務人,請具狀陳明是否將本件請求標的分項條列如下:
㈠、債務人張齡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7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洪松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1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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