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字第71號
原   告  羅兆求
被   告  李秀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17
日言詞辯論程序命原告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費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4-35頁),故原告之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