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58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瑀惠選任辯護人喬國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D○○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D○○雖預見率爾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而可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5年7月26日前同月下旬之不詳時間,與 陳天祐 (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上訴後,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22號審理中)在臺中地區自 何欣穎 (原名何玥縈,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802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處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再至便利商店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陳靜蝶 」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使渠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轉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D○○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迭於偵查中、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346卷第18-21頁;易字卷㈢第199-200頁、第203-204頁),並有證人何欣穎於警詢、偵查中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802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證人 林明聰 、 楊富 𥤊、 葉亭 欐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楊 寶鳳 、 李驊 峰於偵查中、告訴人甲○○○、戊○○、巳○○、天○○、J○○、未○○、G○○、S○○、亥○○、X○○、B○○、丙○○、宇○○、O○○、K○○、N○○、E○○、戌○○、癸○○、玄○○、寅○○、L○○、午○○、酉○○、V○○、I○○、Y○○、卯○○、辛○○、A○○、H○○、宙○○、U○○、丑○○、黃○○、Z○○、M○○、F○○、乙○○、地○○、被害人己○○、丁○○、R○○、申○○、庚○○、Q○○、P○○、T○○、辰○○、子○○、C○○、W○○、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可佐(見 高市 警偵卷第8-28頁;偵11827卷第83-85頁、第119-121頁、第129-131頁、第133-134頁、第137-139頁、第142-144頁、第147-149頁、第152-155頁、第157-159頁、第162-163頁、第165-166頁、第168-170頁、第172-174頁、第177-178頁、第181-182頁、第185-186頁、第188-189頁、第192-193頁、第197-201頁、第204-206頁、第210-213頁、第215-216頁、第218-219頁、第221-222頁、第225-227頁、第229-230頁、第232-233頁、第235-237頁、第239-242頁、第253-255頁、第261-264頁、第266-268頁、第270-27
2頁、第282-284頁、第286-288頁、第290-292頁、第296-301頁、第304-306頁、第309-314頁、第326-328頁、第332頁、第335-336頁、第339-341頁、第344-350頁、第352-354頁、第356-357頁、第377-379頁、第386-387頁、第391-392頁、第395-397頁、第399-401頁、第406-408頁、第410-412頁、第415-417頁、第419-420頁、第422-424頁、第427-434頁;偵緝346卷第32-33頁、第36-38頁),復有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戊○○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天○○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J○○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未○○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何欣穎之華南銀行、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S○○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郵政存簿內頁影本、亥○○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丁○○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R○○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X○○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B○○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宇○○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楊富𥤊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東門分行105年8月24日一東門字第00114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富𥤊帳戶交易明細、京城商業銀行105年8月30日(10
5)京城新竹分字第070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富𥤊帳戶交易明細、 楊富權 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N○○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K○○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庚○○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E○○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郵政存簿內頁影本、大眾銀行105年10月14日眾個通密發字第1050007901號函暨所檢附之 楊寶鳳 帳戶交易明細、楊寶鳳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戌○○之存摺內頁影本、Q○○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癸○○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P○○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午○○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5年1月23日作心詢字第1060119119號函暨所檢附之 李驊峰 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5年12月29日壢存字第1055004636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6年1月4日一竹北字第00001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6年1月5日板信集中字第1057402511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延平分行106年1月13日上延平字第1060000004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T○○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辰○○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子○○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酉○○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C○○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Y○○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I○○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2月
7日台新作文字第10533687號函暨所檢附之 葉亭欐 帳戶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5年12月8日(105)遠銀詢字第0001682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5年12月8日一竹北字第00166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12月8日營清字第1050062382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5年12月9日作心詢字第1051205107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5年8月31日壢存字第1055003144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辛○○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A○○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H○○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W○○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銀行交易通知簡訊、U○○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蔡佩霓 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黃○○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Z○○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壬○○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年8月18日玉山個(存)字第105081526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第1050018359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05年8月15日合金竹科字第1050002732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5年9月10日(105)遠銀詢字第000113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竹科分行105年8月24日一竹科字第00133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交易明細、地○○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見偵11827卷第171頁、第179-180頁、第184頁、第187頁、第190-191頁、第195-196頁、第202-203頁、第207-20
9頁、第214頁、第217頁、第220頁、第224頁、第228頁、第231頁、第234頁、第238頁、第243-248頁、第25
2頁、第256頁、第265頁、第269-269頁反面、第274-27
7頁、第279頁、第281頁、第285頁、第289頁、第293-
294頁、第302-303頁、第307頁、第315-325頁、第329-
330頁、第334頁、第337-338頁、第342-343頁、第351頁、第355頁、第359-376頁、第381頁、第383頁、第38
5頁、第388-390頁、第394頁、第398頁、第404-405頁、第409頁、第413-414頁、第418頁、第421頁、第426頁、第435-455頁;偵緝346卷第34頁;高市警偵卷第74-7
7頁、第80頁、第85頁、第87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且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且收受上開帳戶之詐騙集團訛詐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並以附表一所示帳戶為匯款工具,指示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因而詐騙集團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掩飾其犯行不易遭查緝,是以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行為係對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幫助詐欺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附表一所示帳戶內,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至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犯罪責任,仍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D○○與陳天祐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陳靜蝶」及所屬之詐騙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使用,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戶內,該等犯罪集團成員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與陳天祐單純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D○○與陳天祐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一方面造成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一方面致令國家查緝犯罪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卯○○達成調解,並業已完付賠償金額,告訴人卯○○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此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易字卷㈢第242頁),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前從事網拍,月收新臺幣(下同)3萬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入所前住公司宿舍,暨其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之人數、被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簡式審判程序中供稱:有獲得報酬2萬元,但是我沒有獲得報酬,都是陳天祐獨得等語(見易字卷㈢第204頁),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幫助詐欺之行為實際獲得任何詐欺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表一:
┌──┬───┬─────────────────────┐│編號│申設人│金融機構及帳號│├──┼───┼─────────────────────┤│1│何欣穎│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楊富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楊寶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4│李驊峰│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葉亭欐│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6│林明聰│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已扣除│││告訴人││手續費)│├──┼───┼──────────────────────┼───────────────┤│1│己○○│於105年7月26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己○○,│於同日17時52分許,跨行存款2萬│││(未告│佯稱己○○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9,985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訴)│約定轉帳,將導致連續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帳戶。││││操作云云。││├──┼───┼──────────────────────┼───────────────┤│2│SHI│於105年7月25日20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SHIPEI│於翌(26)日17時40分許,存款2萬│││PEI│SEE,佯稱甲○○○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將導│9,985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SEE│致重複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帳戶。│├──┼───┼──────────────────────┼───────────────┤│3│戊○○│於105年7月26日18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戊○○,│於同日19時19分許,存款5,980元││││佯稱戊○○先前報名考試時因系統錯誤將導致溢扣│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款項,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4│巳○○│於105年7月26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巳○○,│於同日18時15分、18時17分,分別││││佯稱巳○○先前購物時因簽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匯款999元、4,112元至何欣穎之新││││機操作云云。│光商業銀行帳戶。│├──┼───┼──────────────────────┼───────────────┤│5│天○○│於105年7月26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天○○,│於同日17時21分許,匯款7,345元││││佯稱天○○先前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至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機操作云云。││├──┼───┼──────────────────────┼───────────────┤│6│J○○│於105年7月26日17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J○○,│於同日17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佯稱J○○先前網購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元至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操作云云。││├──┼───┼──────────────────────┼───────────────┤│7│未○○│於105年7月26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未○○,│於同日19時1分許,匯款6,123元至││││佯稱未○○先前購物時尚有商品未付款,若欲取消│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8│G○○│於105年7月26日18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 曾鉦雯 ,│於同日18時49分許,匯款2萬9,981││││佯稱G○○先前購物時數量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操作取消云云。││├──┼───┼──────────────────────┼───────────────┤│9│S○○│於105年7月3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S○○,佯稱│於同日19時31分、20時43分、20時││││S○○先前訂購書籍時因客服人員疏失,將導致連│55分,分別存款2萬9,89元、2萬9,││││續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985元、2萬3,985元至楊富𥤊之京│││││城銀行帳戶、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及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10│亥○○│於105年7月31日20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亥○○,│於同日21時39分許,匯款2萬773元││││佯稱亥○○先前訂購書籍時因客服人員疏失造成訂│至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11│丁○○│於105年7月31日1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丁○○,│於同日18時26分、18時32分,分別│││(未告│佯稱丁○○先前購物時因店員疏失導致分期扣款,│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楊│││訴)│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帳戶。│├──┼───┼──────────────────────┼───────────────┤│12│R○○│於105年7月31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R○○,│於同日18時6分許,匯款1萬8,015│││(未告│佯稱R○○先前購物時因店員疏失,須至自動櫃員│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訴)│機操作取消每月扣款云云。││├──┼───┼──────────────────────┼───────────────┤│13│X○○│於105年7月31日16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X○○,│於同日17時10分許,匯款2萬9,999││││佯稱X○○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重複訂│元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購,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14│申○○│於105年7月31日19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申○○,│於同日19時59分許,匯款2萬9,989│││(未告│佯稱 紀博文 先前訂購書籍時因人員疏失,造成數量│元至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訴)│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15│B○○│於105年7月31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B○○,│於同日16時34分許,匯款2萬2,989││││佯稱B○○先前網購時因業務疏失,將造成按月扣│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16│丙○○│於105年7月31日15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丙○○,│於同日16時46分許,匯款2萬9,989││││佯稱丙○○先前網路報名多益測驗有誤,須至自動│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櫃員機操作云云。││├──┼───┼──────────────────────┼───────────────┤│17│宇○○│於105年7月3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宇○○,佯稱│於同日18時22分、18時51分,分別││││宇○○先前網購時操作錯誤,造成訂單有12筆,須│匯款2萬9,989元、2萬9,985元││││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京城商│││││業銀行帳戶。│├──┼───┼──────────────────────┼───────────────┤│18│O○○│於105年7月31日15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O○○,│於同日17時33分許,跨行存款2萬││││佯稱O○○先前購物時因作業疏失,造成訂單錯誤│9,985元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刷卡云云。│帳戶。│├──┼───┼──────────────────────┼───────────────┤│19│K○○│於105年7月31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K○○,│於同日20時19分許,匯款1萬7,300││││佯稱K○○先前購物時因店員作業疏失刷成12次,│元至楊寶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20│N○○│於105年7月31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N○○,│於同日20時47分許,匯款1萬1,234││││佯稱N○○先前網購時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元至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戶。│├──┼───┼──────────────────────┼───────────────┤│21│E○○│於105年7月31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E○○,│於同日20時47分、21時42分、22時││││佯稱E○○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10分,分別匯款2萬9,986元、2萬││││動櫃員機操作云云。│9,985元、2萬9,980元至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帳戶。│├──┼───┼──────────────────────┼───────────────┤│22│庚○○│於105年7月31日20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庚○○,│於同日21時27分、21時49分,分別│││(未告│佯稱庚○○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付款失敗,須至自│匯款2萬9,986元、2萬9,985元至楊│││訴)│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帳戶。│├──┼───┼──────────────────────┼───────────────┤│23│戌○○│於105年7月27曰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戌○○,│於同日晚間存款9,985元至李驊峰││││佯稱戌○○先前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須至自│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動櫃員機操作云云。││├──┼───┼──────────────────────┼───────────────┤│24│Q○○│於105年7月27日20時26分前某時,撥打電話予 劉昱 │於同日20時26分許,匯款1萬4,012│││(未告│宏,佯稱Q○○先前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植│元至李驊峰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訴)│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25│癸○○│於105年7月27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 李佩嬌 ,│於同日18時35分、18時37分,分別││││佯稱李佩嬌先前在網路購物因系統問題造成數量錯│匯款2萬9,985元、9,421元至李驊││││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26│玄○○│於105年7月27日20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玄○○,│於同日22時36分許,匯款1萬5,12││││佯稱玄○○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3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動櫃員機操作云云。│。│├──┼───┼──────────────────────┼───────────────┤│27│P○○│於105年7月27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P○○,│於同日20時22分、20時35分,分別│││(未告│佯稱P○○先前網路訂房時,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匯款2萬9,980元、2萬9,980元至李│││訴)│誤設為固定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驊峰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28│寅○○│於105年7月27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於同日20時14分許,匯款2萬9,989││││佯稱寅○○先前購物時因訂單設定錯誤,須至自動│元至李驊峰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櫃員機操作云云。││├──┼───┼──────────────────────┼───────────────┤│29│L○○│於105年7月27日21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L○○,│於同日22時13分許,匯款4萬9,985││││佯稱L○○先前網購時電腦問題導致數量錯誤,須│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30│午○○│於105年7月27日22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午○○,│於同日22時9分許,匯款2萬1,985││││佯稱午○○先前網購時因誤刷條碼造成重複訂貨,│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31│T○○│於105年7月30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T○○,佯稱│於同日21時6分、21時8分、21時23│││(未告│T○○先前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分、21時28分、21時46分,分別匯│││訴)│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款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3,985│││││元至葉亭欐之永豐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帳戶。│├──┼───┼──────────────────────┼───────────────┤│32│辰○○│於105年7月3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於同日23時21分許,匯款2萬9,989│││(未告│辰○○先前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元至葉亭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訴)│機操作解除云云。│戶。│├──┼───┼──────────────────────┼───────────────┤│33│子○○│於105年7月30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子○○,│於同日14時55分許,匯款8,712元│││(未告│佯稱子○○先前購物時誤設為12筆交易,須至自動│至葉亭欐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訴)│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34│酉○○│於105年7月30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酉○○,佯稱│於同日15時8分、15時38分,分別││││酉○○先前購物時因資料重複將導致重複扣款,須│匯款2萬9,988元、跨行存款1萬7,9││││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85元至葉亭欐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35│V○○│於105年7月30日21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V○○,│於同日21時53分許,匯款1萬4,985││││佯稱V○○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元至葉亭欐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動櫃員機操作云云。││├──┼───┼──────────────────────┼───────────────┤│36│C○○│於105年7月29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C○○,│於翌(30)日18時17分許,匯款4,│││(未告│佯稱C○○先前購物時因系統問題誤刷6筆卡費,│321元至葉亭欐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訴)│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行帳戶。│├──┼───┼──────────────────────┼───────────────┤│37│I○○│於105年7月30日20時47分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於同日晚間21時19分後之某時許,││││I○○,佯稱I○○先前網購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存款2萬9,985元至葉亭欐之臺灣││││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土地銀行帳戶。│├──┼───┼──────────────────────┼───────────────┤│38│Y○○│於105年7月3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Y○○,│於同日21時56分許,匯款2萬9,985││││佯稱Y○○先前網購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元至葉亭欐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櫃員機操作云云。││├──┼───┼──────────────────────┼───────────────┤│39│卯○○│於105年7月2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於同日22時15分許,匯款2萬7,985││││卯○○先前網購時因電腦故障導致訂單錯誤,須至│元至林明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40│辛○○│於105年7月2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於同日17時48分、17時52分、17時││││辛○○先前網購時因設定錯誤將造成連續扣款,須│55分、18時5分、18時10分,分別││││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元至│││││林明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41│A○○│於105年7月29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A○○,│於同日17時27分許,匯款1萬5,123││││佯稱A○○先前購物時誤設為批發商,造成訂單錯│元至林明聰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帳戶。│├──┼───┼──────────────────────┼───────────────┤│42│H○○│於105年7月29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H○○,佯稱│於同日20時10分許,匯款1萬998元││││ 馮璋安 先前購物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云云。│。│├──┼───┼──────────────────────┼───────────────┤│43│W○○│於105年7月29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W○○,│於同日18時9分許,匯款1萬9,138│││(未告│佯稱W○○先前購物時出現分期付費紀錄,須至自│元至林明聰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訴)│動櫃員機操作云云。│戶。│├──┼───┼──────────────────────┼───────────────┤│44│宙○○│於105年7月29日17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宙○○,│於同日18時36分、18時56分、19時││││佯稱宙○○先前網購時簽收錯誤造成分期付款,須│7分、19時10分,分別匯款2萬9,98││││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9元、2萬9,985元、1萬9,985元、│││││4,985元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45│U○○│於105年7月29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U○○,│於同日19時50分許,存款8,000元││││佯稱U○○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46│丑○○│於105年7月29日18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丑○○,│於同日22時40分許,匯款2萬9,985││││佯稱丑○○先前網購時因系統問題誤設為12筆訂單│元至林明聰之花旗商業銀行帳戶。││││,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47│黃○○│於105年7月29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於同日19時49分許,匯款2萬998元││││佯稱黃○○先前網購時因簽單有誤,須至自動櫃員│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機操作云云。│。│├──┼───┼──────────────────────┼───────────────┤│48│Z○○│於105年7月29日19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Z○○,│於同日20時27分許,匯款2萬4,998││││佯稱Z○○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重複│元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戶。│├──┼───┼──────────────────────┼───────────────┤│49│壬○○│於105年7月29日20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 李雨襌 ,│於同日20時36分許,匯款2萬9,989│││(未告│佯稱李雨襌先前網購時簽單作業有誤,須至自動櫃│元至林明聰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訴)│員機操作云云。│戶。│├──┼───┼──────────────────────┼───────────────┤│50│M○○│於105年7月29日20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M○○,│於同日22時10分許,匯款2萬9,985││││佯稱M○○先前網購時誤設為12期,須至自動櫃員│元至林明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機操作取消云云。││├──┼───┼──────────────────────┼───────────────┤│51│F○○│於105年7月29日21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F○○,│於同日22時20分許,匯款1萬3,015││││佯稱F○○先前網購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元至林明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操作云云。││├──┼───┼──────────────────────┼───────────────┤│52│乙○○│於105年7月29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 王力宏 ,佯稱│於同日19時42分許,匯款2萬3,985││││王力宏先前網購時工作人員疏失,將連續扣繳12個│元至林明聰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月,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戶。│├──┼───┼──────────────────────┼───────────────┤│53│地○○│於105年7月29日19時7分許,撥打電話予地○○,│於同日22時26分、翌(30)日1時││││佯稱地○○先前消費時電腦系統資料錯誤,須至自│15分,分別存款9,985元、7,985元││││動櫃員機操作云云。│至林明聰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