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航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原告離職時之薪資資料。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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