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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