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41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破產財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693,173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尚未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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