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366號上訴人 姜佩忻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
張婉娟 律師被上訴人 陳俊雄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
胡嘉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366號),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第2頁第17行關於「審判長法官吳麗惠」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賴秀蘭法官邱靜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提起上訴者,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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