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310號上訴人 林土城 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被上訴人 馮浿鈴
羅丁亮 盧正華 翁美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蔡宜衡 律師
參加人 陶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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